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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对我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的“特殊使用”的部分抗菌药物的临床使用规定如下。
一.建立“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制度
1.医院实行“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会诊制度。
2.为了加强抗菌药物使用管理,进一步完善《***医院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方案》。
二.“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使用程序及方法。
1.一般情况下,使用科室提出申请,由医务科负责召集医院药物治疗委员会专家3-5人会诊批准同意后,填写“特殊使用药品用药轻轻”,由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人员开具处方使用,药剂科保留申请表备查。
2.紧急情况下,未经医院药物治疗委员会专家会诊同意或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例记录,并于48小时内办理会诊批准手续。
3.临床科室应提前做好准备,安全、及时的使用“特殊使用”药品。
4.为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按照医院违规违纪的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5.需会诊后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如下:
第四代头孢菌素:头孢吡肟、头孢匹罗
碳青霉烯类:亚胺培南/西司他丁、美罗培南
多肽类与其他抗菌药物:去甲万古霉素、万古霉素、利奈唑胺、替考拉宁
抗真菌药:卡泊芬净、伊曲康唑(注射剂、口服液)、伏立康唑(注射剂、口服液)、二性霉素B含脂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