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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linphar

【辩 论】临床药师与临床医生的关系是对立的,还是合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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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4-4-29 21:39
  • 脉脉斜晖 发表于 2008-8-6 21:34: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本仁 于 2008-8-6  05:36 发表
    临床药师为了病人的利益,为了推动临床药学的开展,自己又没有处方权,从法律法规上也没地位,加上临床药师的专业水平、特别是临床实践缺乏,不能是对立,只能是合作关系。


    问题是医师会和你合作吗?谁会想自己的处方权受到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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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冲力 发表于 2008-8-8 06:27:2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药师的专长不是医学,不是诊断,如果我们和医生争夺饭碗是不明智也是不可能的。
    做一个好的药师首先是对于药物掌握和熟练应用,然后在医生需要的时候给予帮助。
    这可是说着容易做起来难的啊! 依水佛兰  丁香园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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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冲力 发表于 2008-8-8 06:28:47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师与医生的关系:
    1.就患者而言,医生是提供药品服务的决策者,而药师只是执行者。

    2.就法律层面而言,医生执业注册后,医疗行为有法可依。
    而药师(特别是临床药师)无须执业注册,便想直接为(医生诊治的)患者提供药学服务,其行为无法可依,更无资格和能力承担治疗责任。

    所以药师与医生本来就不在一个层面的,是一个不可能平等的关系,何来对立.合作.亦或对立统一的关系?

    我认为药师没有一定的独立性,就不可能和医生形成对立.合作.亦或对立统一的关系,特别是临床药师,只能是医师的协助者,谈不上合作关系,更别提对立啦.

    其实发药交待的药师,还是有一定的独立性,比哪些临床药师有更多与医生对抗.合作的机会.

    对药师(特别是临床药师)定位混乱的问题,楼主已经看的非常透彻了,是制度缺陷引起的.

    非常认可楼主对药师(特别是临床药师)定位.药学服务并非只有药师可以提供,目前医师依旧是提供药学服务的主体,药学服务始终还是医师的基本技能之一。

    "用药安全是一个日益严峻的社会问题,有专家认为有关立法可能需要5年?为什么他们不去推动立法而愿意让药师们在违反法律状态中工作与生存?"-----问的好!

    7楼"如果大家把开展临床药学工作放在解决“看病贵、看病难”的标线上去认识......。"----的观点太官腔了,难道"开展临床药学工作"与“看病贵、看病难”有必然联系吗?就能明晰临床药师,就能容易定位了?
    药到病除 丁香园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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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wywyc 发表于 2008-8-13 22:34:04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师与医生的关系应是对立统一的。但在目前的形势下,在临床药学开展得不尽人意或者说还不为人所知的情况下,对立的关系更突出;只有当临床药学工作深入人心时,合作关系才能真正体现出来。这是矛盾的两方在不同的情况下所表现的不同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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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9-10-30 19:33
  • 百草园 发表于 2008-9-6 23:59:48 | 显示全部楼层
    jidui应该是既对立又统一的治疗团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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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2-9-8 10:08
  • wsplaojiu 发表于 2008-9-7 09:38:01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师非“判官”

    药师对处方具有审核权早就有规定,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医疗护理操作规程中也要求护师在用药前须进行用药核查,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病人用药的安全。药师、护师和医师是医疗服务“链条”的不同环节,这个“链条”的共同服务对象是病人,护师用药发现问题会咨询医师或药师,药师调剂时对处方有疑问也会与医师取得联系,这是非常自然的事情,本应不会有问题。但是新《处方管理办法》执行后,医师和药师在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问题上确实存在一些分歧。我认为药师们遇到这类问题时,要用平常心去处理。
                                    
      当发现处方可能存在问题时,药师首先应该与处方医师取得联系,如果处方存在以下问题应告知医师及时纠正:1、对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没有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2、用药剂量和用法不正确;3、处方书写不规范(缺项或书写错误);4、有重复给药或超剂量用药;5、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6、不适宜特殊人群(特殊生理和特殊病理)用药。
                                    
      笔者认为,如果处方医师不同意药师关于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不相符的判定时,应该由处方医师重签名,以示负责,药师不应轻易拒绝调剂。这样会不会违背了“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的规定呢?笔者认为这是最实际的做法。首先,医师是医疗服务的主体,药师审核处方是医疗服务的延续,不是当“判官”。当药师告知医师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不相符后,医师能签字负责,说明医师是经过慎重考虑后作出的判断,不存在药师审方不力的问题。其次,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不相符问题难以界定。因为在很多情况下,药师对患者的治疗背景不清楚。譬如,某处方“临床诊断”是肺结核,用药是“护肝片”,从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来判断,“护肝片”肯定不能治肺结核。如果处方诊断写成“药物性肝损害”,又会影响患者用药的依从性。这种处方我们就不能判定为用药不当。另外,临床药物治疗还存在很多药品说明书以外的用法,譬如,肾绞痛发作时使用黄体酮加安定镇痛;西咪替丁治疗瘙痒性皮肤病等等。再者,如果药师和医师在日常工作中时常为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不相符的问题争执不休,也不利于正常医疗活动的进行。
                                    
      湖北省黄冈市第一人民医院 王树平
    临床药师网,伴你一起成长!微信公众号:clinphar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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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3-12-10 19:26
  • 临药之~ 发表于 2008-9-7 10: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立?!药师与医师应该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团体,不是附属关系
    合作——他们之间联系是由于用药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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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4-3-25 10:42
  • YJ大小孩 发表于 2008-9-25 13: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当然是和医生合作的,需要和医生一起为病人服务,当然也包括和护士一起,我们即使指出了医生某些不合理的东西,或者说给医生提出了一些建议,我想应该都是为了病人好的,只是希望医生可以理解我们!不要把我们当成对立的敌人
    临床药师网,伴你一起成长!微信公众号:clinphar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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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药师 发表于 2008-9-25 14:53:21 | 显示全部楼层

    目的一致:为了患者的健康!方法或侧重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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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草王药师 发表于 2009-3-29 23:44: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医师与药师的本意都是为了患者的康复,因而应该有共同的目标可言,具有共同的结合点;医和药原本就是不可分的
    临床药师网,伴你一起成长!微信公众号:clinphar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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