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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tonejang

[用药知识] 搞药的别再坑搞药的了,我们不容易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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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fy99 发表于 2008-4-25 18:5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做自己,社会的事只能由社会来解决。

药品的说明书是临床用药的法律依据,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现今,社会对医生其实是相当不理性的,作为从业人员自当小心。

但最后受害只会是患者,是社会。

已经跟帖说明过一次了:按现行的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点评只能起规范医疗文书书写的作用,审核合理用药现在药师基本上处于无能为力的状态。

现在我们所能做的是,尽自己最大影响使用药安全,合理,经济。而不是通过处方的审核来做到,处方的审核根本就没有什么办法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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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0-5-6 20:08
  • lgb698 发表于 2008-4-26 10:2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以药品说明书为用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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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aojike 发表于 2008-4-26 16:50:18 | 显示全部楼层
    以药品说明书为参考,以药学理论为依据。提出临床用药的合理化建议,再有医疗纠纷,也就没药师啥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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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4-5-4 21:28
  • 云力月永丿目 发表于 2008-4-27 09:35: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意见;最好以药品说明书使用如果患者出了问题就可以去找厂家,由厂家负责。药典这类书籍是通用的药学书籍,主要是概括该种药物的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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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3-7-12 14:30
  • ouzyxxx 发表于 2008-4-28 11:5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见不怪!!!!!!!!!!!!!!!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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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2-8-15 11:04
  • 小王药师 发表于 2008-4-29 14: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事情很多的,只能怪药监局了,怎么审批的说明书啊,同一个药品说明书,各家写各家的,没人管,这是监管单位不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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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子 发表于 2008-4-29 15:4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呀,药典委员会编写的和厂家说明书的出入;书本理论上与临床实际经验的出入,让我们怎么去点评和审核处方?
    同意11#楼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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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冲力 发表于 2008-4-29 19: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lgb698 于 2008-4-26  10:26 发表
    建议以药品说明书为用药依据

    《中国药典》凡例中列明:用量系指成人一日常用剂量,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酌情增减。可见,药品标准仅仅针对成人,对于老人、儿童、孕妇等特殊人群的用药,都没有说明,而且没有说明在联合用药时的剂量应该遵循什么原则来确定。如果出现纠纷,责任应该如何承担,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显而易见,《药品管理法》、《中国药典》与临床实际在药品用量方面存在一定的矛盾。
      一般认为,药品用量对临床使用只能是一种参考,不具有严格的法定性,由临床医师根据医疗规范或经验来确定,但对于药品生产、经营者来讲,药品用量是法定的,产品在经营活动中不得超过标准规定的用量范围。
      绝对安全的剂量是没有的,这是因为新药研究具有局限性,人体具有生物差异性,临床使用具有复杂性。在新的药品上市后,由于联合用药等情况的存在,也可能同时增加新药和已上市药品的使用风险。就责任分担而言:药品生产、经营者在其行为和产品符合国家药品质量管理要求时免责;临床医师在有证据证明用药合理的情况下免责,这类证据包括所收集和保存的病例;有的药品毒副作用已经十分确定,甚至大于治疗作用,但是,在权衡生命的重要性与药物的安全性之后,仍然选择使用该药,这种情况仍属于免责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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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9-11-4 17:10
  • 井底老蛙 发表于 2008-5-3 22:5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参考说明书

    说明书是经过SFDA审核通过的,具有法律效力。有时候也被SFDA给涮了:有个口服液体制剂的说明书中没有含量却通过了,而且外包装的说明直接就是剪切过来的!严重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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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3-5-1 10:23
  • 彤彤 发表于 2008-5-3 23: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说明书为准,打管司可是按说明书,我们现在可以做的只是提醒医生,至于有的医生一定要用,我们也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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