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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告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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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0-1-3 16:10
  • 123456 发表于 2009-3-30 13:4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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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药剂科 2008.05.07   

            欢迎您向我院推荐安全、有效、经济的药品,感谢您为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所作的努力,并希望您一如既往。

            任何厂商或经销人员不得在药品宣传、销售过程中以不正当的手段刺激药品消费或提供错误的药物信息,凡有违反者纪检和审计部门将予以处理,请您务必重视。

            由于工作原因,药剂科主任恕不接待医药代表或供货方的访问,如双方单位业务合作的事宜需要同级洽谈,请您务必提前电话预约。

            医药代表不得进入药房工作区,不得督促药品管理相关人员(采购、管账、领药人员)购药或领药。

            为维护正常工作秩序,避免不愉快事件发生,请您自觉遵守上述要求,真诚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有关业务事宜请遵循下列规定:

           一、关于药品业务联系及提交药品资料               

            1、 凡我院正在使用的药品问题,请与采购中心和药库联系。

            2、递交新药资料,请下载新药申报表,并附相关资料于每周三9:00—11:00交临床药学室,提交新药资料时请提供您所推荐产品在药品质量、药物安全性、药物经济学等方面的特点资料,以便比较。

            3、组织与药物相关的学术讲课请与药剂科总药剂师联系,讲课时间一般安排在12:30—13:30。仅限我院基本药物供应目录中的药品。

            二、关于我院基本药品供应目录中新药申请和删除药品

            1、新药系指经SFDA批准正式生产、试生产或正式进口但在我院尚未列入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药品。新药申请应为临床医疗必需、适用于大多数患者、北京市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药品。

            2、新药申请手续为:(1)由相关临床科室主任组织本科集体讨论后填写“新药申请单”;(2)新药申请单交药剂科进行药学审批;(3)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评。

            3、临床科室仅限申请本专科用药,跨科用药,须经两个以上主要应用科室联合申请,跨科用药的药物替代也须经两个以上主要应用科室同意。

            4、药剂科承担药品质量、价格等综合评价工作(必要时进行质量评价实验),并将结果提供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

            5、新药经药事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由采购中心执行采购,药库将按照工作流程通知有关部门,此过程不需要医药代表介入和督促。

            6、凡我院基本药品供应目录中的药品,如果临床3个月不曾使用,则该药品自动进入医院药事委员会删除药品目录。

            7、临床因抢救需要临时购药,由临床科室主任申请、药剂科主任和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后交采购中心一次性采购,临时购药申请仅限一个患者的一个疗程用量。

            三、关于赠药、临床观察工作

            1、药厂赠送药品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药品及样品交药剂科药库接收并办理赠送手续,任何厂商或经销商不得直接向临床赠送药品。

            2、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批准的Ⅱ、Ⅲ期临床试验,以及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项目由我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联系电话:58516057),上述范围之外的临床观察恕不接受。

                                                                                    北京积水潭医院药剂科
                                                                                                    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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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床药师网,伴你一起成长!微信公众号:clinphar2007

    该用户从未签到

    郑药师 发表于 2009-3-30 15:30:0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推荐!
    值得学习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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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9-7-24 11:29
  • hubs 发表于 2009-5-25 08: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的慷慨,非常值得学习,下载收藏了以后肯定用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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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草王药师 发表于 2009-5-25 13:24:31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主推荐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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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梧桐雨 发表于 2009-5-26 09: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已经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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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inalq 发表于 2010-1-3 13:46: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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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约临沂 发表于 2010-1-17 19:36:3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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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blfb 发表于 2010-1-17 21:44:2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东西  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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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blfb 发表于 2010-1-17 21:44:4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东西  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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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uangniu 发表于 2010-1-17 22:07:3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提供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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