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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应当及时调整和界定药师的定义和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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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fy99 发表于 2008-4-13 21: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临床药师网(linyao.net)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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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应当及时调整和界定药师的定义和准入条件
药师,按《辞海》对药师的定义是,"指接受过高等药学教育或在医疗预防机构、药事机构和制药企业从事药品调剂、制备、检定和生产等工作并经卫生部门审查合格的高级药学技术人员.

一、我国药师职业准入乱相
这一定义显然不能概括我国药师的全部,目前我国涉药职业有:药师(医疗卫生系统)、临床药师(医疗卫生系统)、执业药师(药品监督系统)、从业药师(药品监督系统)、农村药品经营企业药学从业人员(药品监督系统)、药品咨询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技能鉴定中心)、药品销售员和医药营销师/医药代表八种之多。而且都是有职业准入的职业。

现在我们分别来看看他们的定义和认证机构:

药师(医疗卫生系统):定义基本上与《辞海》上的定义一样,是传统意义上的药师,即:指接受过高等药学教育或
在医疗预防机构、药事机构和制药企业从事药品调剂、制备、检定和生产等工作并经卫生部门审查合格的高级药学技
术人员。

临床药师(医疗卫生系统):临床药师应由具有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
任。

执业药师(药品监督系统):即同时具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在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单位执业的
药学技术人员。

从业药师(药品监督系统):没有明确定义,是执业药师的一种补充吧,相关论述如下:自1994年实施执业药师资格
制度以来,执业药师管理工作取得了进展,形成了一定规模的执业药师队伍。但由于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尚处于起步阶
段,执业药师的人数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执业药师数量不足直接影响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推
进,影响了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为弥补执业药师数量的不足,在继续大力推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同时,吸取
一些省市在药品分类管理试点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近一段时期内在药品经营企业实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是非常
必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须按照考试考核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对申请从业药
师资格认定的人员进行药事管理及法规知识培训。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申请从业药师资格
认定的人员进行考试考核。 考试考核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
印制的《从业药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2004年6月30日以前还未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从业药师人
员,不再具备相应的职责。

农村药品经营企业药学从业人员(药品监督系统):被业内习惯上称为赤脚药师,也没有什么具体的定义,相关论述
如下:在县以下农村药品零售企业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药学从业人员:(一)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
,西部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二)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
有一定的药学实践经验;(三)未取得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资格。

药品销售员(以药品监督系统为主):没有什么特别的要求,是在药监有备案的药品销售人员。

药品咨询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技能鉴定中心):就是从事药房或其他医疗保健机构的药学服务工
作、为顾客提供药物使用的针对性专业建议,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并完成和创新药学服务业务工作的人员。

医药营销师/医药代表(药品监督系统备案):职业定义面向医疗单位,通过对现代医药基础理念和医药行业政策法
规的熟悉,在医药商品的销售中合理规范的实施销售活动的人员。 另一种说法是:是受过医、药学专门教育,具有
一定临床理论知识及实际经验的医药专业人员,经过市场营销知识及促销技能的培训,从事药品推广、宣传工作的市
场促销人员。

如此混乱的职业准入,药师作为一个职业,在不同的主管部门有如此多的不同表述,怎么可能有一个相对公正的从业
标准呢,如何界定药师这一职业成为药师立法最为迫切的任务。


二、各国药师准入条件和从业要求

下面我们参考一下其它国家和地区的药师的准入条件和从业要求也许会对我们界定药师的职业定义、准入条件和从业
要求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1.美国
美国于1869年实行药师资格制度,但政府没有统一要求,在1904年成立了一个“国家药事管理委员会协会”(简称
NABP)。该会成员是美国各州政府的药事管理委员会成员。MABP负责制定州药房法标准,建立药师执照标准,组织药
师考试、注册等工作。药房法由各州制定,其中对药师的职责、标准、考试等做出要求。
准入条件:美国药剂师通过资格考试取得。 其资格考试命题机构按资格考试科目分两个层次, 一是美国药剂师协会,
负责制定代表国家水平全美药剂师专业与实践技能操作的考试大纲和命题, 二是各州药剂师专业委员会负责药剂师相
关法律、 法规的命题。 资格考试由州政府统一组织。 代表国家水平的专业与技能考试, 每年举行三次。 州法律、
法规知识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考试采取单科计算方法, 五年为一周期, 考试成绩全部合格者, 由州药剂师主管部门
统一登记注册。
  对于从事美国的药物药剂专业学位有严格的区别不同情况的规定,如“理学士学位(Bachelor of Science,BS):
分为药学(pharmacy)、药物化学(medicinal chemistry)、药剂学(pharmaceutical science)等专业,在所学课程上
有所偏重。后两种毕业生不能申请执业药师执照。理学硕士(Master of Science,MS)和哲学博士(Doctor of
Philosophy,PhD)学位:包括制药学、药物化学、生药学、药学管理和社会科学等专业,毕业生不能申请执业药师执
照。药学博士(Pharm D):毕业后可参加申请执业药师执照的考试。药学博士和药剂学哲学博士双学位:毕业后可获
执业药师执照。药学和药理学哲学博士双学位:毕业后可获执业药师执照。”
从业要求:美国药剂师报考对象及条件, 必须是美联邦法、 州法承认的75所(五年制)药学高等院校毕业并在药剂师
指导下见习半年期满取得结业证的人员, 方可报名参加所在州的药剂师资格考试, 取得药剂师资格者终身有效。 每
隔三年在州政府重新登记一次。 如果州与州流动转换, 发生重新申报参加通过该州相应法律法规知识的考试, 由相
关资格主管部门重新认定。美国药房理事会全国联合会颁布了《标准州药房法》(The Model State Pharmacy Act
and Model Regulation of 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Boards),对州药房法提出了各项指标。


2.日本
日本药师法规起源于19世纪。1847年制定了《医务工作条例》,对医师调配药品做了规定(那时还没有专职药师)。
1889年制定了《医药条例》。1948年制定了《药事法》,并经多次修改,现为十一章八十九条。其中对药师的职责、
作用、资格要求等做了规定。1960年8月日本颁布的《药剂师法》共五章三十三条。
准入条件:日本药剂师制度及其实施办法, 由政府厚生省药务局负责, 成立有38人组成的药剂师资格国家考试委员会
, 负责确定全国药剂师出题基准(相当于考试大纲)、 命题、 试卷等工作。 出题基准每两年修改公布一次。 药剂师
资格考试由药务局统一组织, 统一管理。 每年四月举行一次全国统考。 具体考务由各部、 道、 州、 县保健所负
责实施。 考试合格者由厚生省大臣签发《药剂师允许证书》, 药务局统一登记注册, 经当地保健所将证书发给本人,
作为社会求聘药剂师或独立开业的必备法律依据。
从业要求:日本药剂师报考对象及条件, 均为药科大学(四年制)毕业生, 即凡通过毕业考试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者,
均由所在院校统一报名, 就地参加全国药剂师资格考试, 当年考试不合格者仍在所在母校报名参加第二年或更长时间
的全国统考, 只要本人自愿, 直至考试通过为止。
  日本药剂师资格必须通过考试取得。 其资格考试内容包括: 基础药学、 临床药学、 药学相关法律和法规, 考
试方法既有笔试又有实际技能操作。 日本现有46所药科大学, 每年约有8000名应届毕业生参考, 合格率约为80%。
资格证书终身有效。


3.中国香港
香港药学执业人员管理的法律依据为香港1969年颁布的《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其中包含药剂师资格制度的内容。在
香港,分管特别卫生事务的卫生署助理署长所辖药剂事务部和香港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负责药剂师的监督管理工作。
香港的药学执业人员分为药剂师和配药员。截止2001年底,香港有1362位注册药剂师拥有执业证书(其中已有300多
人移居海外),平均约5000人拥有1名注册药剂师。香港药剂师一般在公立或私立医院、社区药房内工作,此外,也
有药剂师在卫生署、本地制药厂、批发药商、跨国药业公司及教育界工作。
香港本地人药学专业本科毕业经1年实习即可直接注册成为药剂师。非香港本地人须为在国外注册的药剂师,有1年的
实习履历和经验,并通过专业考试后,方可在香港以药剂师的身份执业。配药员须高中毕业,学习3年有关课程,并
接受配药岗位培训,方可申请注册。
              1992年,香港中文大学医学院药剂学系最先开始培养药学专业本科生。一直以来,香港法律没有对
注册药剂师的继续教育做强制性规定,其继续教育有药剂师自发进行的,有学会组织进行的,也有因工作需要进行的
。香港药学会负责全港药剂师的继续教育监督管理工作。2000年3月,香港成立了药剂师继续教育统筹委员会,旨在
建立一个系统的继续教育程序,为未来的强制性继续教育的推行做准备工作。香港药剂师的继续教育是免费的,费用
全部由药学会负责或厂商赞助。
台湾地区药学执业人员概况
              台湾地区涉及药学执业人员管理的法律包括4项:《药事法》、《药师法》、《药师法实施细则》
和《药剂生资格及管理办法》,分别针对药师和药剂生管理作出了规定。在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市卫生处(局
)、县(市)政府分3级负责注册药剂师的监督管理工作。
              台湾地区的药学执业人员分为药师和药剂生。截止1993年12月,台湾地区共有21679人取得了药师
证书,平均1000余人拥有1名注册药剂师。台湾地区的药师和药剂生分布在药厂、医院药局、社会药局、药品公司与
检验机构等。
              台湾地区本地人申请药师考试应具有药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考试合格后领取药师证书。在国外持
有药师证书的人员,经行政院卫生署认可并通过药师考试合格后,也可领取药师证书。经药剂生考试合格者,可成为
药剂生。
              台湾地区药学教育体系包括研究生、本科和专科3个级别。目前,台湾地区共有台湾大学医学院、
私立高雄医学院、私立中国医药学院、私立台北医学院、公立成功大学医学院以及民间创建的嘉南和大仁药事专科学
校等7所院校招收药学专业的学生[2]。台湾地区从1993年开始逐步开展药学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1993年由药学会负
责药学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1994年起药学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转由临床药学会负责。


三、我国现阶段应当如何界定药师的定义定位和准入条件

面对我国药师政出多门的混乱局面,个人认为国家应当及时对药师的定义和准入条件及时做个界定,哪怕是阶段性。
就我国目前药师的现实状况本人认为应当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

本人试做一下分析。

药师的定义:能够指导公众正确使用药品的专业技术人员。定义不一定要复杂,但要简单明了。

分类:药师、助理药师和辅助药师。

药师基本准入条件:

1.专业教育背景:按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当以原始学历为药学类(药剂学、药理学、临床药学)中专及以上(不含成
人教育)。因为目前我国的药师主要以中专原始学历为主,以后随着教育全民化,可以在扩招后提高要求到专科或本
科及以上(比如说98年以后毕业的要求在大专及以上;2005年以后毕业的要求在本科及以上。)。

2.专业实践经历:足够的专业实践时间是做好药学服务的基础,应当对药师的从业时间做一定的规范,比如说中专15
年,专科12年,本科10年,硕士研究生6年,博士3年。

3.专业考试合格:在具备以上条件的基础上,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才能最终取得药师资格,根据我国的实际情
况,可以对通过主管药师和执业药师双重考试的药师进行认定,而对不是通过统一考试取得主管药师和执业药师资格
(或者其中之一的资格不是通过考试取得的),可申请报考国家药师资格考试,通过后由国家主管部门发放资格证书
。国家主管部门对认定的药师资格统一补发统一的资格证书。

4.适当的从业场所:取得药师资格的药师可以在国家规定的从业场所注册从事药学服务,或者自己申请独立注册执业


关于药师:具备药师资格就取得了相当于主治医师的职称资格,也就是药师在主治前不具备单独执业的条件。药师分
为药师和主任/副主任药师两种。

关于助理药师:在具备专业教育背景,但其它条件尚不具备时,必须在国立各类医疗机构中在药师的指导下进行各类
涉药工作和简单的药学服务工作。助理药师最高相当于助理级即与住院医师相当。可分为员级助理和师级助理。

关于辅助药师:即不具备专业教育背景,但长期存在于涉药工作流程中的种类非药人员。只能在药师和助理药师指导
下从事药品的保管、调配等等简单工作,不能从事药学服务工作。辅助药师不是药学专业人员,最高可为助理级。

关于其它人员:从事药品生产,科研,教学的药学专业人员可对应参照工程师、科研人员、和教师进行相应的技术职
称评定。如果以上各类人员申报药师资格应当在相应的国立医疗机构服务足够的年限。其它非药学类(药剂学、药理
学、临床药学)专业人员从事药学服务的,可以按原来职称进行评定但不得从事药学事务,从事药学服务的可按辅助
药师进行职称评定。

统一和提高药师标准的好处。

统一和提高药师的准入,主要原因是目前中国药师成分复杂,普通已取得各类药师从业资格的人员有的根本无法完成
药学服务的任务。提高了准入条件表面上可能在短期内使中国的药师不够用,但是这是必须的。我们要是能够使用的
药师而不仅仅是数量上的满足。

统一和提高药师标准可以减少政出多门的现象,减少各方对药师管辖权的争夺,可加强公众对政府信任感谢,有利于
国民药品使用安全,同时可减少药师的不安全感,减少药师行业的非科学的来自各利益体的不正常干扰。
统一和提高药师的准入条件也可促进药师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赋于药师专业监督者的职责。药师对药品的监
督就可以不仅仅限于从业场所,而是整个社会,这样药师才有可能服务整个社会而不是某个医院,才能真正发挥药师
应有的作用。

评分

参与人数 2威望 +52 临药币 +52 收起 理由
Pharm.D胡 + 2 + 2 美国那段似乎很多东西都与我所了解的不同
临药之~ + 50 + 50 感谢分享,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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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3-12-10 19:26
  • 临药之~ 发表于 2008-4-13 21:43:25 | 显示全部楼层
    统一和提高药师的准入

    要得到社会认可,更是要得到自己的认可!
    注重第一学历,注重实践经验,注重资格而非职称
    、知识与努力来充实自己,获得执业,本人至少要花个十年八载甚至更久的了,踏踏实实地积累能力吧!


    关于:
    1、“2.专业实践经历:足够的专业实践时间是做好药学服务的基础,应当对药师的从业时间做一定的规范,比如说中专15
    年,专科12年,本科10年,硕士研究生6年,博士3年。”
    本人持有不同的观点:时间可以作为一个衡量指标,但未必可以真正说明一个人的专业实践经验能力!

    2、“执业药师(药品监督系统):即同时具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在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单位执业的
    药学技术人员。”
    我国“迅速”(膨胀)了一大批人,他们的“归口”好像没有体现?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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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mrfy99 发表于 2008-4-13 22: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临药之~ 发表于 2008-4-13 21:43关于:
    “2.专业实践经历:足够的专业实践时间是做好药学服务的基础,应当对药师的从业时间做一定的规范,比如说中专15
    年,专科12年,本科10年,硕士研究生6年,博士3年。”
    本人持有不同的观点:时间可以作为一个衡量指标,但未必可以说明一个人的专业实践经验能力!


    我的答复:

    我是根据目前我国药师实际情况说的,而且专业背景,专业经历和统一考试三者不是单独的要求。
    关于年限我说的是比如,但是在中国我个人认为由于教育上的缺失,这个年限还是相对合理的一个年限。如果我们面对的是公众而不是医生,也不是住院病人,那我们需要的是大量的病例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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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冲力 发表于 2008-4-13 23:03: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内容是药师立法应该考虑
    1.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没有必要设置过多的准入类别,造成岗位多,分工不容易明确,如果一个药店、药房都配备不同层次药师浪费人力资源。
    2.准入执业资格应该目前的药师职称,不是中级职称的药师,这样才可能要保证药房值班人员独立执业,不可能中级职称的药师都参与值班。
    3.执业资格准入应该与职称合并,采取设置严格条件“老人认定,新人考试”办法解决。
    4.清理非药学技术人员的各类药学从业人员,保证药师队伍质量和老百姓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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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mrfy99 发表于 2008-4-14 19: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反冲力 于 2008-4-13  23:03 发表
    这些内容是药师立法应该考虑
    1.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没有必要设置过多的准入类别,造成岗位多,分工不容易明确,如果一个药店、药房都配备不同层次药师浪费人力资源。
    2.准入执业资格应该目前 ...


    反老师的问题其实是我写这篇文章时反复研究思考的问题之一。现在就将我对这三个问题的思考过程发上来,供大家参考。
    1.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本人也为这个进行了很长时间的思考,最后还是放弃了。原因其实完全可以用辅助药师这种方式将药师从繁重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更好地为社区民众做药事咨询之类的药学服务工作。而且我国的药师队伍中由于历史的原因,符合辅助药师这一称谓的药学工作人员很多很多,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也是一个艺术性的问题。

    之所以有这么多的非药人员从事药学工作,最终的原因还是利益!通过限制其最高职称的方式可以说是一种比较彻底的方式。愿意就接受这个现实,不愿意哪来的去哪,还药学事业的专业环境。

    2.准入执业资格应该目前的药师职称,不是中级职称的药师,这样才可能要保证药房值班人员独立执业,不可能中级职称的药师都参与值班。这其实与前一问题也有共通之处,药师不能对应药师职称主要考虑到,在国内药师职称的人其实很难胜任药学服务工作,很大一部分药师根本就不是药学出身,而且取得药师职称要通过考试也才是最近十年的事。为此设计了助理药师来完成所有的药剂学调剂任务,而且助理药师可以在药师的指导下进行一定的药学服务,这也保证了药剂科的正常工作不受影响。而中级职称的评定一般都要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专业水平相对要实在一点,经过培训大多能胜任药学服务工作。

    3.执业资格准入应该与职称合并,采取设置严格条件“老人认定,新人考试”办法解决。老人认定本人认为在目前中国卫生部合并药监局的情况下,双重认定才有可能被政府有关部门接受,在没有通过双重考试的老人应当按新人进行考试。新人考试没有人有意见的。

    4.清理非药学技术人员的各类药学从业人员,不一定能保证药师队伍质量和老百姓用药安全,非药人员因利益而进入药学领域,同样可以用利益让其主动退出,而且药学服务专业性的工作应当是药学服务,而一些日常工作可以由辅助药师来完成,如果说非药人员愿意放弃自己一部分利益也是可以帮助药师和助理药师完成一些日常工作的,也未尝不可。

    一项制度的改革应当顺势而为,不可操之过急,执业药师的教训尤在眼前,提醒我们前面的路并不好走,需要高度的忍耐和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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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冲力 发表于 2008-4-14 21:26:35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师的类别      
    1.根据所学专业可分为:西药师、中药师;临床药师。
    2.根据职称职务可分为:药师、主管、副主任、主任药师。
    3.根据工作单位可分为:药房 、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科研单位、药检所、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药师。
    4.根据是否拥有药房所有权分为:
        开业药师(practitioner pharmacist)
        被聘任药师(employed pharmacist)
    5.根据是否依法注册可分为:执业药师、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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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3-12-10 19:26
  • 临药之~ 发表于 2008-4-14 22:03:4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反冲力 于 2008-4-14  21:26 发表
    药师的类别      
    1.根据所学专业可分为:西药师、中药师;临床药师。
    2.根据职称职务可分为:药师、主管、副主任、主任药师。
    3.根据工作单位可分为:药房 、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科研单位、药检所、药品 ...


    从“药事管理书”抄写这段时,往自己身上一“安”:

    我是学临床药师专业,药师职称的,在药房工作的,非拥有药房所有权被聘任的,尚非依法注册的药师!定语这么多,应该算是界定了吧 ,想想自己这么一介绍,估计逢人必“倒”!最后我选择“我是学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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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mrfy99 发表于 2008-4-14 22:47:41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师完全可以分为:药师(主管药师和主任药师),助理药师(员级助理药师和师级助理药师),辅助药师(最高为师级)。
    任何药师都可简单称之为:
                  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
                  助理药师(员级),助理药师(师级);
                  辅助药师(没有药师职称)。
    可以对目前混乱的中国药师全部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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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mrfy99 发表于 2008-4-15 07:26:55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师的定义:能够指导公众正确使用药品的专业技术人员。
    能够指导公众正确使用药品的人员不一定是药师,而药学的专业人员也不一定是药师。

    在生产和检验行业的药学专业人员可以按工程师的职称进行评审。
    做科研的药学专业人员可按科研员进行职称评定。
    从事教学工作的药学专业人员可按教师进行职称评定。
    从事监管工作的药学专业人员可按政工进行职称评定。
    上述人员如果想取得药师职称就必须在国立医疗机构服务一定的年限后通过相关考试。

    在药品营销体系中本来就是药师和执业药师并存的,同样可以用双重认定的方式进行界定。

    至于存在于以上各涉药单位的非药人员,愿意放弃一部分既得利益的完全可以以辅助药师的身份协助药师和助理药师的工作,做一些调剂保管等日常工作。如果不愿意,则可以哪来去哪,以确保药师工作的专业性。

    只要是无法进行双重认定药学人员,年限符合条件的都要通过统一考试来取得药师职称。

    原来已取得主管及以上药师职称的,如不愿意参加统一考试以界定药师身份,或者无法通过相关考试者,可保留其相应的技术职称,但挂牌时后而不得加药师,技术职称为主管/主任
    服务岗位为药学,退休后不得单独执业。此亦可谓之为老人老办法。

    至于药师职称及以下的,能并入助理药师的并入助理药师,已取得药师职称并且已聘的可直接并入助理药师,没有取得药师职称的需要通过相应的考试考核取得助理药师相应的职称。没有原始药学学历的(不包括所有的成人学历),并入辅助药师。
    已取得主管药师及以上职称且已聘人员,技术职称按原来职称但不能以药师,服务岗位为药学,在药师或助理药师的指导下进行相应的工作,在职和退休后均不得单独执业。

    统一和界定的过程是一个痛苦的过程,但没有阵痛就不会有新生命的产生!如果不能将药师作为一个严肃的职业对待,任何涉药的改革也只能是换汤不换药!!

    改革是对既得利益者的一种清算,药师的清算如此困难,是因为长期的不重视导致大量的非专业因素的影响,使药师成为各种权势转换的代码!!!自己给自己开刀是很难,但不如此不能换取整个行业的清白,不如此怎能取得行业的进步,又如何取得社会的认可??!!

    改革就意味着有人会牺牲,有人会有损失,也许其人还会是行业的排头兵!!!但其人后面的站的却是一大堆影响改革进程的行业顽疾。

    [ 本帖最后由 mrfy99 于 2008-4-15  08: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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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冲力 发表于 2008-4-15 07:3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mrfy99 于 2008-4-14  22:47 发表
    药师完全可以分为:药师(主管药师和主任药师),助理药师(员级助理药师和师级助理药师),辅助药师(最高为师级)。
    任何药师都可简单称之为:
                  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
                  助 ...

    根据有关资料:
    全国医院药师才约40万;
    全国药店从业人员约120万,其中执业药师约15万(少部分是赤脚药师即“辅助药师”),从业药师约10万(部分是赤脚药师即“辅助药师”——药店店员),剩下的就是赤脚药师即“辅助药师”——药店店员,药师"归位难" 难在赤脚药师即“辅助药师”——药店店员得到了药品监督部门的收银子就认可,有上岗证,是他们“依法”认定考核的从业人员。
    “药师”的知识结构复杂,药师(主管药师和主任药师),助理药师(员级助理药师和师级助理药师),辅助药师(最高为师级),从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考虑,需要怎么样的配比才适当?
    药师(主管药师和主任药师),助理药师(员级助理药师和师级助理药师),辅助药师(最高为师级)都是药师,容易混淆,其实是此药师彼药师XXx药师。

    [ 本帖最后由 反冲力 于 2008-4-15  07:4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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