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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方开具人是否根据《执业医师法》取得医师资格,并执业注册 | |
| 处方开具时,处方医师是否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在执业地点取得处方权 | |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抗菌药物等药品处方,是否由具有相应处方权的医师开具 | |
| | 处方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处方医师签名或加盖的专用签章有无备案,电子处方是否有处方医师的电子签名 | 1-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 |
| 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文字是否正确、清晰、完整 | 1-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
1-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1-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
1-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除“未写临床诊断”外,诊断病种不全致与用药不相符的,归类至“处方用药与诊断是否相符”更佳) |
| 年龄应当为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应当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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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 |
|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或使用由原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医院制剂应当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名称 | |
| 药品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准确清楚,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 1-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
1-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
| 普通药品处方量及处方效期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抗菌药物、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等的使用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 1-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
1-1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1-14.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 |
| 中药饮片、中成药的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 1-15.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 |
| | | 1-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未写临床诊断”归类至“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文字是否正确、清晰、完整”更佳)
2-1.适应证不适宜
2-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 |
| 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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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重复给药和相互作用情况,包括西药、中成药、中成药与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之间是否存在重复给药和有临床意义的相互作用 | 2-6.联合用药不适宜
2-7.重复给药
2-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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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用药禁忌: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脏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药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药物,患者用药是否有食物及药物过敏史禁忌证、诊断禁忌证、疾病史禁忌证与性别禁忌证 | |
| 溶媒的选择、用法用量是否适宜,静脉输注的药品给药速度是否适宜 | 2-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
2-5.用法、用量不适宜 |
| | 2-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
2-9.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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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饮片的名称、炮制品选用是否正确,煎法、用法、脚注等是否完整、准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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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脏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药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药物(中药饮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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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无该项内容,笔者建议沿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的判断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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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