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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药以优惠品形式出现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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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合壁 发表于 2009-5-22 15: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临床药师网(linyao.net)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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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发现某药店销售的某厂家的罗格列酮包装上印有“优惠品”三个字,该厂为一上市药企的关联企业。我的第一反应是假药,后与药监局、厂家及他们的地区经理联系后确认是真的。该药厂家的政策为买三合即可以一元的价格再买一合,实际上药店是买三赠一。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同时也违反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第三条(内容由国家局核准)。当地药监对此不想过问,因两办法或规定并无具体处罚措施而任何一项行政处罚都需要有确凿的证据。但这种行为不制止,还是有潜在的危险性的。我国药品实行批号管理,使得药品使用具有可追溯性,一旦发生药害事件或其他需要提醒公众的事件,都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减低损失。不少地方管理较规范,可以通过电脑直接查到每一批号对应的消费者。而这种以优惠品形式出现的药品是无法从正常渠道获得的,其生产、销售各环节都脱离监管,对于监管部门来说根本不可能知道有该批次的药品,其质量也仅是凭良心和运气去保证的。但连药监部门都没好办法,我不知该怎么才能制止这种行为?是否需要告知生产地的药监部门?不知大家如何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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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冲力 发表于 2009-5-22 16:24:51 | 显示全部楼层
处方药管理不严格,药店不执行处方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新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新《办法》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  
买药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也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办法》还明确,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此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另外,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违反此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亦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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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冲力 发表于 2009-5-22 16:40:37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品是否可以赠送?

作者:吴松 谢长海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九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那么药品作为特殊商品应不应该被赠送,要被赠送应达到什么条件呢?笔者认为药品赠送应按被赠送用途的性质而论,区分是公益性还是营利性。
  医疗机构接受公益性药品赠送是否合法?

  界定 公益性药品的赠送应是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将药品赠送给具有疾病诊断及处方使用权的医疗机构。

  担忧 因药品属特殊商品,具有其固有的特性,只有在医师的指导下使用才能发挥安全有效的作用,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反之,如果像大米白面一样被盲目发放使用,则适得其反,不仅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反而给受赠者造成伤害;再者,大部分人群对药品性质缺乏了解,如不能进行有效地储存养护,药品会变质失效,给受赠者造成伤害。

  处理 医疗机构接受药品赠送应不应该按《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论处呢?如医疗机构确实利用受赠药品免费治疗灾区及伤残患者等困难群体则不应按三十四条进行处理;如果用受赠药品牟利,则应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药品管理法》及其相关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并取消其受赠资格,没收违法所得,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进行处罚。

  生产企业向消费者赠送营利性药品如何定性?

  界定 营利性药品的赠送主要体现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了促销产品而进行的违法行为。

  担忧 消费者一旦接受这种赠送,有可能产生以下几种后果:1.导致患者盲目用药,患者在使用药品时尤其在使用抗生素的时候,往往认为药量越大治疗效果越好,容易产生耐药性,使疾病得不到有效治疗;2.患者接受药品后,导致家庭药品积累,而其对药品储存养护知识缺乏,引起药品失效,对治疗疾病来讲适得其反;3.部分患者因家庭药品积累过多,易将多余药品反销非法收购者,使药品流入非法渠道;4.药品赠送导致不正当竞争,不利于建立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医药市场秩序。

  处理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五)项明确规定:“药品销售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新颁布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也明确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笔者认为对于营利性药品赠送应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处罚,坚决遏止这种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综上所述,应该规范公益性药品赠送行为,严厉打击营利性药品赠送行为,建立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药品流通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吴松 谢长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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