吗啡的首剂是通过计算,为每4h一次口服的剂量除以3,为相同止痛效果胃肠外给药剂量,再除以4为每小时输液量。每日口服药总量除以3,为取得相同止痛效果每日静注总量,再除以24为每小时的量。若疼痛未被控制,则可以增加每小时剂量的20%,在输液开始时若疼痛未被控制,也可以给予每小时剂量的2倍。
对于频繁的或严重的突发痛的患者,按需要可增加每小时输液量的25-50%的抢救剂量,每2h一次或一小时一次。突发痛剂量的大小可以根据疼痛的严重性,与吗啡剂量基线无关 ,特别是偶发痛。持续性疼痛输液基础量,每12-24h可以增加至疼痛控制充分。在急症疼痛时多次注射小剂量吗啡至缓解是必需的。
吗啡的不同给药途径的镇痛强度之比分别为口服:静脉:硬膜外腔:蛛网膜下腔=1:10:100:300,可根据不同药物、不同给药途径下药物作用强度的相互关系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