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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目前我国应当及时调整和界定药师的定义和准入条件

热度 1已有 790 次阅读2008-4-13 22:05 |个人分类:个人原创

目前我国应当及时调整和界定药师的定义和准入条件
药师,按《辞海》对药师的定义是,"指接受过高等药学教育或在医疗预防机构、药事机构和制药企业从事药品调剂、制备、检定和生产等工作并经卫生部门审查合格的高级药学技术人员.

一、我国药师职业准入乱相
这一定义显然不能概括我国药师的全部,目前我国涉药职业有:药师(医疗卫生系统)、临床药师(医疗卫生系统)、执业药师(药品监督系统)、从业药师(药品监督系统)、农村药品经营企业药学从业人员(药品监督系统)、药品咨询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技能鉴定中心)、药品销售员和医药营销师/医药代表八种之多。而且都是有职业准入的职业。

现在我们分别来看看他们的定义和认证机构:

药师(医疗卫生系统):定义基本上与《辞海》上的定义一样,是传统意义上的药师,即:指接受过高等药学教育或
在医疗预防机构、药事机构和制药企业从事药品调剂、制备、检定和生产等工作并经卫生部门审查合格的高级药学技
术人员。

临床药师(医疗卫生系统):临床药师应由具有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
任。

执业药师(药品监督系统):即同时具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在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单位执业的
药学技术人员。

从业药师(药品监督系统):没有明确定义,是执业药师的一种补充吧,相关论述如下:自1994年实施执业药师资格
制度以来,执业药师管理工作取得了进展,形成了一定规模的执业药师队伍。但由于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尚处于起步阶
段,执业药师的人数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执业药师数量不足直接影响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推
进,影响了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为弥补执业药师数量的不足,在继续大力推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同时,吸取
一些省市在药品分类管理试点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近一段时期内在药品经营企业实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是非常
必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须按照考试考核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对申请从业药
师资格认定的人员进行药事管理及法规知识培训。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申请从业药师资格
认定的人员进行考试考核。 考试考核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
印制的《从业药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2004年6月30日以前还未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从业药师人
员,不再具备相应的职责。

农村药品经营企业药学从业人员(药品监督系统):被业内习惯上称为赤脚药师,也没有什么具体的定义,相关论述
如下:在县以下农村药品零售企业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药学从业人员:(一)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
,西部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二)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
有一定的药学实践经验;(三)未取得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资格。

药品销售员(以药品监督系统为主):没有什么特别的要求,是在药监有备案的药品销售人员。

药品咨询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技能鉴定中心):就是从事药房或其他医疗保健机构的药学服务工
作、为顾客提供药物使用的针对性专业建议,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并完成和创新药学服务业务工作的人员。

医药营销师/医药代表(药品监督系统备案):职业定义面向医疗单位,通过对现代医药基础理念和医药行业政策法
规的熟悉,在医药商品的销售中合理规范的实施销售活动的人员。 另一种说法是:是受过医、药学专门教育,具有
一定临床理论知识及实际经验的医药专业人员,经过市场营销知识及促销技能的培训,从事药品推广、宣传工作的市
场促销人员。

如此混乱的职业准入,药师作为一个职业,在不同的主管部门有如此多的不同表述,怎么可能有一个相对公正的从业
标准呢,如何界定药师这一职业成为药师立法最为迫切的任务。


二、各国药师准入条件和从业要求

下面我们参考一下其它国家和地区的药师的准入条件和从业要求也许会对我们界定药师的职业定义、准入条件和从业
要求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1.美国
美国于1869年实行药师资格制度,但政府没有统一要求,在1904年成立了一个“国家药事管理委员会协会”(简称
NABP)。该会成员是美国各州政府的药事管理委员会成员。MABP负责制定州药房法标准,建立药师执照标准,组织药
师考试、注册等工作。药房法由各州制定,其中对药师的职责、标准、考试等做出要求。
准入条件:美国药剂师通过资格考试取得。 其资格考试命题机构按资格考试科目分两个层次, 一是美国药剂师协会,
负责制定代表国家水平全美药剂师专业与实践技能操作的考试大纲和命题, 二是各州药剂师专业委员会负责药剂师相
关法律、 法规的命题。 资格考试由州政府统一组织。 代表国家水平的专业与技能考试, 每年举行三次。 州法律、
法规知识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考试采取单科计算方法, 五年为一周期, 考试成绩全部合格者, 由州药剂师主管部门
统一登记注册。
  对于从事美国的药物药剂专业学位有严格的区别不同情况的规定,如“理学士学位(Bachelor of Science,BS):
分为药学(pharmacy)、药物化学(medicinal chemistry)、药剂学(pharmaceutical science)等专业,在所学课程上
有所偏重。后两种毕业生不能申请执业药师执照。理学硕士(Master of Science,MS)和哲学博士(Doctor of
Philosophy,PhD)学位:包括制药学、药物化学、生药学、药学管理和社会科学等专业,毕业生不能申请执业药师执
照。药学博士(Pharm D):毕业后可参加申请执业药师执照的考试。药学博士和药剂学哲学博士双学位:毕业后可获
执业药师执照。药学和药理学哲学博士双学位:毕业后可获执业药师执照。”
从业要求:美国药剂师报考对象及条件, 必须是美联邦法、 州法承认的75所(五年制)药学高等院校毕业并在药剂师
指导下见习半年期满取得结业证的人员, 方可报名参加所在州的药剂师资格考试, 取得药剂师资格者终身有效。 每
隔三年在州政府重新登记一次。 如果州与州流动转换, 发生重新申报参加通过该州相应法律法规知识的考试, 由相
关资格主管部门重新认定。美国药房理事会全国联合会颁布了《标准州药房法》(The Model State Pharmacy Act
and Model Regulation of 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Boards),对州药房法提出了各项指标。


2.日本
日本药师法规起源于19世纪。1847年制定了《医务工作条例》,对医师调配药品做了规定(那时还没有专职药师)。
1889年制定了《医药条例》。1948年制定了《药事法》,并经多次修改,现为十一章八十九条。其中对药师的职责、
作用、资格要求等做了规定。1960年8月日本颁布的《药剂师法》共五章三十三条。
准入条件:日本药剂师制度及其实施办法, 由政府厚生省药务局负责, 成立有38人组成的药剂师资格国家考试委员会
, 负责确定全国药剂师出题基准(相当于考试大纲)、 命题、 试卷等工作。 出题基准每两年修改公布一次。 药剂师
资格考试由药务局统一组织, 统一管理。 每年四月举行一次全国统考。 具体考务由各部、 道、 州、 县保健所负
责实施。 考试合格者由厚生省大臣签发《药剂师允许证书》, 药务局统一登记注册, 经当地保健所将证书发给本人,
作为社会求聘药剂师或独立开业的必备法律依据。
从业要求:日本药剂师报考对象及条件, 均为药科大学(四年制)毕业生, 即凡通过毕业考试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者,
均由所在院校统一报名, 就地参加全国药剂师资格考试, 当年考试不合格者仍在所在母校报名参加第二年或更长时间
的全国统考, 只要本人自愿, 直至考试通过为止。
  日本药剂师资格必须通过考试取得。 其资格考试内容包括: 基础药学、 临床药学、 药学相关法律和法规, 考
试方法既有笔试又有实际技能操作。 日本现有46所药科大学, 每年约有8000名应届毕业生参考, 合格率约为80%。
资格证书终身有效。


3.中国香港
香港药学执业人员管理的法律依据为香港1969年颁布的《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其中包含药剂师资格制度的内容。在
香港,分管特别卫生事务的卫生署助理署长所辖药剂事务部和香港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负责药剂师的监督管理工作。
香港的药学执业人员分为药剂师和配药员。截止2001年底,香港有1362位注册药剂师拥有执业证书(其中已有300多
人移居海外),平均约5000人拥有1名注册药剂师。香港药剂师一般在公立或私立医院、社区药房内工作,此外,也
有药剂师在卫生署、本地制药厂、批发药商、跨国药业公司及教育界工作。
香港本地人药学专业本科毕业经1年实习即可直接注册成为药剂师。非香港本地人须为在国外注册的药剂师,有1年的
实习履历和经验,并通过专业考试后,方可在香港以药剂师的身份执业。配药员须高中毕业,学习3年有关课程,并
接受配药岗位培训,方可申请注册。
              1992年,香港中文大学医学院药剂学系最先开始培养药学专业本科生。一直以来,香港法律没有对
注册药剂师的继续教育做强制性规定,其继续教育有药剂师自发进行的,有学会组织进行的,也有因工作需要进行的
。香港药学会负责全港药剂师的继续教育监督管理工作。2000年3月,香港成立了药剂师继续教育统筹委员会,旨在
建立一个系统的继续教育程序,为未来的强制性继续教育的推行做准备工作。香港药剂师的继续教育是免费的,费用
全部由药学会负责或厂商赞助。
台湾地区药学执业人员概况
              台湾地区涉及药学执业人员管理的法律包括4项:《药事法》、《药师法》、《药师法实施细则》
和《药剂生资格及管理办法》,分别针对药师和药剂生管理作出了规定。在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市卫生处(局
)、县(市)政府分3级负责注册药剂师的监督管理工作。
              台湾地区的药学执业人员分为药师和药剂生。截止1993年12月,台湾地区共有21679人取得了药师
证书,平均1000余人拥有1名注册药剂师。台湾地区的药师和药剂生分布在药厂、医院药局、社会药局、药品公司与
检验机构等。
              台湾地区本地人申请药师考试应具有药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考试合格后领取药师证书。在国外持
有药师证书的人员,经行政院卫生署认可并通过药师考试合格后,也可领取药师证书。经药剂生考试合格者,可成为
药剂生。
              台湾地区药学教育体系包括研究生、本科和专科3个级别。目前,台湾地区共有台湾大学医学院、
私立高雄医学院、私立中国医药学院、私立台北医学院、公立成功大学医学院以及民间创建的嘉南和大仁药事专科学
校等7所院校招收药学专业的学生[2]。台湾地区从1993年开始逐步开展药学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1993年由药学会负
责药学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1994年起药学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转由临床药学会负责。


三、我国现阶段应当如何界定药师的定义定位和准入条件

面对我国药师政出多门的混乱局面,个人认为国家应当及时对药师的定义和准入条件及时做个界定,哪怕是阶段性。
就我国目前药师的现实状况本人认为应当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

本人试做一下分析。

药师的定义:能够指导公众正确使用药品的专业技术人员。定义不一定要复杂,但要简单明了。

分类:药师、助理药师和辅助药师。

药师基本准入条件:

1.专业教育背景:按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当以原始学历为药学类(药剂学、药理学、临床药学)中专及以上(不含成
人教育)。因为目前我国的药师主要以中专原始学历为主,以后随着教育全民化,可以在扩招后提高要求到专科或本
科及以上(比如说98年以后毕业的要求在大专及以上;2005年以后毕业的要求在本科及以上。)。

2.专业实践经历:足够的专业实践时间是做好药学服务的基础,应当对药师的从业时间做一定的规范,比如说中专15
年,专科12年,本科10年,硕士研究生6年,博士3年。

3.专业考试合格:在具备以上条件的基础上,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才能最终取得药师资格,根据我国的实际情
况,可以对通过主管药师和执业药师双重考试的药师进行认定,而对不是通过统一考试取得主管药师和执业药师资格
(或者其中之一的资格不是通过考试取得的),可申请报考国家药师资格考试,通过后由国家主管部门发放资格证书
。国家主管部门对认定的药师资格统一补发统一的资格证书。

4.适当的从业场所:取得药师资格的药师可以在国家规定的从业场所注册从事药学服务,或者自己申请独立注册执业


关于药师:具备药师资格就取得了相当于主治医师的职称资格,也就是药师在主治前不具备单独执业的条件。药师分
为药师和主任/副主任药师两种。

关于助理药师:在具备专业教育背景,但其它条件尚不具备时,必须在国立各类医疗机构中在药师的指导下进行各类
涉药工作和简单的药学服务工作。助理药师最高相当于助理级即与住院医师相当。可分为员级助理和师级助理。

关于辅助药师:即不具备专业教育背景,但长期存在于涉药工作流程中的种类非药人员。只能在药师和助理药师指导
下从事药品的保管、调配等等简单工作,不能从事药学服务工作。辅助药师不是药学专业人员,最高可为助理级。

关于其它人员:从事药品生产,科研,教学的药学专业人员可对应参照工程师、科研人员、和教师进行相应的技术职
称评定。如果以上各类人员申报药师资格应当在相应的国立医疗机构服务足够的年限。其它非药学类(药剂学、药理
学、临床药学)专业人员从事药学服务的,可以按原来职称进行评定但不得从事药学事务,从事药学服务的可按辅助
药师进行职称评定。

统一和提高药师标准的好处。

统一和提高药师的准入,主要原因是目前中国药师成分复杂,普通已取得各类药师从业资格的人员有的根本无法完成
药学服务的任务。提高了准入条件表面上可能在短期内使中国的药师不够用,但是这是必须的。我们要是能够使用的
药师而不仅仅是数量上的满足。

统一和提高药师标准可以减少政出多门的现象,减少各方对药师管辖权的争夺,可加强公众对政府信任感谢,有利于
国民药品使用安全,同时可减少药师的不安全感,减少药师行业的非科学的来自各利益体的不正常干扰。
统一和提高药师的准入条件也可促进药师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赋于药师专业监督者的职责。药师对药品的监
督就可以不仅仅限于从业场所,而是整个社会,这样药师才有可能服务整个社会而不是某个医院,才能真正发挥药师
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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