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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施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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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4-1-22 14:05
  • kgryx 发表于 2009-7-27 08:5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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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公布施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安全监管有了细化规则


    来源: 健康报

    日期:2009-07-27


      本报讯  (记者陈  飞)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该条例于7月8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7月20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条例对《食品安全法》中较为原则的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增强可操作性,有效配合《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有助于切实提高食品安全整体水平。

      部门协调配合实现监管无缝衔接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强调,在目前实行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情况下,为保证监管工作的整体性和有效性,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各监管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以实现各监管环节间的无缝衔接。

      条例规定,卫生部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省级以上卫生、农业部门应当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信息;卫生部和农业部应当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参与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涉及两个以上监管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医疗机构应为风险监测提供信息

      条例提出,医疗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告食源性疾病等信息,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调整提供依据。

      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根据各部门提供的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及时调整。条例对此作了补充规定,提出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条例要求,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须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并且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起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对此,条例明确补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国务院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跟踪评价,并适时组织修订。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明确“病毒性肝炎”范围

      条例将《食品安全法》中的“病毒性肝炎”明确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食品安全法》以及之前的《食品卫生法》均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条例还将《食品安全法》中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明确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进一步强调了只要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即便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在食品生产企业从业也是法律许可的。这一规定进一步保障了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

      另外,条例还明确,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将按法律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种情况须进行食品安全评估

      条例明确了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5种情况,包括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据了解,《食品安全法》仅原则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可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风险评估建议。

      条例还明确了有关部门提出风险评估建议所必需的提供的信息资料,包括风险的来源和性质、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风险涉及范围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

      个人有权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条例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据了解,《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食品安全信息,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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