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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齐二药”、“欣弗”、“假糖脂宁胶囊”等药害事件,涉及面更广、受害更众、更隐蔽、甚至危及人类健康和生命的药害是,利益驱动下不合理用药,其中最典型是临床上抗菌药物的滥用。
多年来,除医疗知识,诊疗经验不足外,更多的因“利益诱惑”临床上不合理,无节制地使用抗菌药物,造成耐药细菌的比例不断上升,多重耐药菌已经成为临床常见感染病原体。对付它的各种抗菌药物正在不断失效,新型抗菌药物的研发和问世又处于低谷,大大赶不上多重耐药菌感染发病率的迅速上升,临床治疗日益面临“无药可治”的困境。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台州医院院长陈海啸认为,利益链条促使许多医院放弃医疗原则,人为增加抗菌药使用量是耐药菌不断增加的主因。呼吁立法阻断抗菌药物滥用。随经济发展,交通便捷,交流频繁,耐药菌传播越来越快、范围越来越广。滥用抗生素的危害与传染病相似,甚至还要严重,它是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
笔者双手赞成并认为,如有证据证明,医疗行为系违法常识、诊疗常规,利益驱动下的主观故意则可推定为滥用药物。只有把滥用药物列为另一种类型的药害事件并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卫生部召集专家编写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才不至于长期停留在纸面上,从而遏制目前因滥用抗菌药物耐药菌蔓延势头而让全国人民受益。
下面是本人参与的、滥用抗菌药物造成的药害事件,维权三年,孤军独战而判败诉的案件回放。
3年前,侄子发热38.2度,普通感冒(由当日症状和血常规及昨天胸片证明为病毒引起的上呼吸道感染),xx二院动员其住院,在无细菌感染指征下,床位刚安顿好,医院立即联合应用了头孢他啶、环丙沙星抗菌药物。当时患方因商品名,医方又不告知而产生疑惑,次日弄明白均为第三代活性最强的头孢菌素、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后提出质疑,之后又不断抵制。但医方认为“发热病人住院用抗生素没有错”。患方见发热依旧,原本症状轻微反而愈加严重、并波及消化道、心血管和骨关节部位,查了《药理学》更坚信由抗菌药物所致而要求停用。医方认为,发热依旧证明抗生素不能停,并且要通过各项检查找发热原因。中途迫于压力,医方同意先停一只抗生素,效果不大。最后还是将抗菌药物全停后,当日晚体温恢复正常。但损害结果已形成,反映肝损害的谷丙163,高出正常中位的6倍,还有免疫、血液系统和骨骼的损害。
诉讼后,医方称,危重患者,预防用药,发热就是用抗生素指征上感病人中有30%为细菌感染,体温恢复正常证明使用这两只抗生素的正确有效,医方无过错。患方称,病历提示,病毒性上感,症状轻微何谓危重患者?无指征应用抗菌药物,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违反肝功能低下者减量慎用原则、无联合应用抗菌药物指征和不根据病情轻重依次选择口服、肌注、吊点滴给药方式的四重叠加医疗过错。鉴于违反常识常规、利益驱动下的主观故意,指控医方系滥用。医方认为,体温下降证明医方用药无过错。为此患方嘲讽称,抗菌药物杀灭上感病毒,是xx二院的重大发现,应向国家科技部申请重大科技成果奖。还有拒绝告知抗菌药物通用名、未经患方同意X射线三天连续两天照射、测血型、支付自费药物等8项知情权侵犯,以及针对8种疾病莫名其妙的乱检查,难道医方无过错?
医鉴前的病历质证,发现医院伪造体温单。进入医鉴又一波三折。在合议程序时,因本地专家“两难”下出现“罢鉴”举动而未形成医鉴结论。医学会以补救为目的、请苏州专家完成医鉴结论,遭到医方反对,医鉴被“终止”。按法定程序,法院应委托省医学会再鉴。但他继续袒护并帮医方寻找法律依据,遭到原告以违背常识误读法律的批判。
不甘心之后,法院根据医方意图,以新案件名义先后三次委托原医学会医鉴,均被患方以“程序违法”而未成。接着法院要求患方在规定期限内写出医鉴申请,患方认为,市级医鉴只认可首次,并以当初诉由为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非医疗事故争议,不负有申请医鉴义务为由被拒绝。
法院口头宣布举证责任转移至原告方的“处理决定”,但怎么也不同意此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
09.2.18三年的审理以判患方败诉而告终。崇安法院审理认为,xx二院拒绝异地医鉴专家是正当行为。各项检查均未提示发热原因及病灶所在(笔者注:即否定病原菌存在),医方用药是抗炎补液(注:回避用抗菌药字眼)。医方无不法行为与无过错,是现代医学技术局限的固有风险造成的损害,不应判医方承担责任。如结合本案阅读判决书全文,可让人看到一幅阴暗心理支配下、法院和医院合谋对付患者的司法不公图。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ff5bc50100cv6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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