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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专营法案(不是国家制定的,本人的一点想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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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fy99 发表于 2009-4-7 17:3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临床药师网(linyao.net)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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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为了加强国家对药品的管理,为医疗卫生改革从全盘市场化向公益化顺利过渡,在不改变医药市场整体运营思想的指导下,对我国的药品实行专营,以保障全民医保在不破坏正常社会运行机制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国家的三次分配作用。

     药品专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药品的管理,保障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药品实行专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药品,是指《药品管理办法》中所指的药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 生产、保管、运和销售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授权的药品专营机构(目前暂以国家药品专营机构称)管理全国的药品专营工作。
                                                                                       
                               第二章 药品的生产
第五条 国家对药品实行仿制药品成本核算挂网招标生产制度,一二类新药专营保护制度,进口药品口岸价加成制度,三种方式形成的生产价格实行外包装标示制度。
国家基本用药实行成本招标定点生产,非中标定点生产药厂下年度不得生产国家基本药品,其它仿制药品根据上年挂网成本价格核算后自主生产,由各省挂网招标。
               第六条 国务院药品专营机构根据上一年国家基本药品用量,和合理布局、保证质量的要求, 确定国家基本药品生产单位。
              第七条 国家对基本药品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国家基本药品生产计划由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 达,国务院药品专营机构组织招标。
               第八条 药品实行身份证制度,严禁没有身份证的药品在国内生产销售,药品的第一最小包装上必须有药品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批次,药品规格所有相关信息的条形码。国家招标的药品由国家药品专营机构加盖发往地信息,调剂转发应加盖相应的调剂县市和转发地县市药品专营机构标识,原则上同一批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转发(实需要进行二次转发的,需报经国家药品专营机构备案)。省招标的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转发,一次转发应报省药品专营机构备案。
                                                                                 
                              第三章 药品的销售
              第九条 国家对药品的销售实行身份证管理。 取得药品专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上一年的销售计划上报相应的药品专营机构进行招标。新开的药品专营机构可根据注资情况参照同类药品专营单位独立制定计划报相应的药品专营机构。
              第十条 国家对药品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经营药品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药品批发许可证。未取得药品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批发业务。药品批发企业需要进行相应资金审查和法人资质审查。
              第十一条 经营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专营机构审查批准,颁发药品批发许可证,并报国务院药品专营机构备案。 药品批发许可证由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取得药品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保证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
(四)符合本地区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人员配备;
(六)企业法人和主要负责人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 药品批发企业应当按照招标计划购进药品,并按照规定的销售范围销售药品。
              第十四条 药品零售单位和个人代购代销单位,应当从中标生产厂家购进药品。或者从当地取得药品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
              第十五条 药品定点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 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
第十六条 药品价格实行出厂价格、加成后批发价格、零售价格。国家全民医疗保障单位实行加成后批发价格进行直接销售,批发加价不超过5%,批零差价不得超过15%,药品批发单位以加成后的批发价进货,其它非国家全民医疗保障单位药品零售价不得高于最高零售价加成后批发价格*120%,不得低于加成后批发价格。
所有药品外包装上必须标有出厂价,加成后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第四章 药品的储存和运输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首辖市人民政府药品专营机 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药品国家储备中心、药品批发企业的合理库存量,并报国务院药品专营机构备案。国家基本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专营机构的要求,保持药品的合理库存。
地区药品国家储备中心在没有合适的批发企业存在时可替代各级批发企业功能,所有药品配送费用不超过总额的1.7%由国家专营机构负责配送费用,根据情况实报实销,不增加药品的价格。有药品批发企业的可经药品批发企业进行配送。可进行相应的配送招标,以药品配送费用不超过总额的1.7%为基准。非国家全民医疗保障单位的药品配送可自主选择相应的配送机构,也可选择药品国家储备中心进行统一配送,可由用药单位与配送中心协商配送价格,但不得超过总额的5.0%。
地区药品国家储备中心负责本地区基本药品的配给,特殊药品,和重大突发事件中急需药品的全国范围内的调配。
第十八条 托运或者自运药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国务院药品专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专营机构核发的药品准运证。 药品作为国家重点运输物资,运输企业应当保障运输。
药品配送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五章 罚 则
              略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专营机构审核发放药品批发许可证。
渔业、畜牧用药适用本办法。
军事用药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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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4-4-29 21:39
  • 脉脉斜晖 发表于 2009-4-7 20:2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mrfy99 于 2009-4-7  17:35 发表
    前言:为了加强国家对药品的管理,为医疗卫生改革从全盘市场化向公益化顺利过渡,在不改变医药市场整体运营思想的指导下,对我国的药品实行专营,以保障全民医保在不破坏正常社会运行机制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国家的三次 ...

    烟草的专营——是烟民自主选择抽什么烟,
    药品的专营——由医生来选择开什么药品。
    我认为药品专营不能改变现状
    第八条 药品实行身份证制度,严禁没有身份证的药品在国内生产销售——现在药品批文就相当于身份证了。
    第十一条 经营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专营机构审查批准,颁发药品批发许可证,并报国务院药品专营机构备案。 药品批发许可证由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制作。——和现在药监局发证一样
    临床药师网,伴你一起成长!微信公众号:clinphar2007
  • TA的每日心情

    2019-7-24 11:29
  • hubs 发表于 2009-6-17 09: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模式与大作上讲的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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