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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与医生的关系:
1.就患者而言,医生是提供药品服务的决策者,而药师只是执行者。
2.就法律层面而言,医生执业注册后,医疗行为有法可依。
而药师(特别是临床药师)无须执业注册,便想直接为(医生诊治的)患者提供药学服务,其行为无法可依,更无资格和能力承担治疗责任。
所以药师与医生本来就不在一个层面的,是一个不可能平等的关系,何来对立.合作.亦或对立统一的关系?
我认为药师没有一定的独立性,就不可能和医生形成对立.合作.亦或对立统一的关系,特别是临床药师,只能是医师的协助者,谈不上合作关系,更别提对立啦.
其实发药交待的药师,还是有一定的独立性,比哪些临床药师有更多与医生对抗.合作的机会.
对药师(特别是临床药师)定位混乱的问题,楼主已经看的非常透彻了,是制度缺陷引起的.
非常认可楼主对药师(特别是临床药师)定位.药学服务并非只有药师可以提供,目前医师依旧是提供药学服务的主体,药学服务始终还是医师的基本技能之一。
"用药安全是一个日益严峻的社会问题,有专家认为有关立法可能需要5年?为什么他们不去推动立法而愿意让药师们在违反法律状态中工作与生存?"-----问的好!
7楼"如果大家把开展临床药学工作放在解决“看病贵、看病难”的标线上去认识......。"----的观点太官腔了,难道"开展临床药学工作"与“看病贵、看病难”有必然联系吗?就能明晰临床药师,就能容易定位了?
药到病除 丁香园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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